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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函〔2003〕627号)的规定,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有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问题请您直接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3、发票验旧所需资料如下:(一)《发票领购簿》。
4、(二)有需缴销空白发票的,业户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5、(三)填开作废的发票必须携带所有的作废联次。
6、(四)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税控发票销项情况统计表》。
7、2.填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携带原发票联或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以及原发票联的复印件。
8、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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